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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使命和光荣职责。年以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而准确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挥各类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持续增强商业预期。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正确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明确工程预付款的性质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范围,对受益人全额索兑预付款保函是否构成欺诈作出准确认定,维护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信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后对外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项目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委托人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对受托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避免海外投资建设领域的意外风险向提供物流保障服务的航运产业链不当转嫁;通过明晰相关裁判规则,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一审终审优势,促进国际商事纠纷高效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以来,充分发挥一审终审等机制优势,积极借鉴国际商事审判的先进理念及国际商事法律发展的最新成果,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数宗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案件。本次入选的典型案例在跨境产品召回责任问题上形成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
三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更趋便利。正确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积极促进互惠关系形成,对外国民商事判决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合作,营造“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包容的国际法治环境。明确外国仲裁机构以我国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并予以执行,有力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
开放带来机遇,法治保障发展。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发布,将充分发挥案例示范作用,彰显人民法院为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及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案例1.高效审结国际商事案件明晰产品跨境召回责任
——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S.R.L)指定香港Aprontech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细菌溶解物“兰菌净”。年11月,本草公司与Aprontech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从该公司进口“兰菌净”,在内地独家销售。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兰菌净”,并责令召回。因贝斯迪大药厂未召回“兰菌净”,导致本草公司尚未销售的瓶库存产品无法处理。本草公司起诉要求贝斯迪大药厂赔偿其库存产品的损失及利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草公司与贝斯迪大药厂未成立合同关系,其不能向贝斯迪大药厂主张合同权利。但贝斯迪大药厂作为生产者,在负有召回义务的情况下,怠于采取召回措施,给本草公司造成了损失,系不作为方式的侵权,应对本草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贝斯迪大药厂向本草公司赔偿库存“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分销商退回“兰菌净”的损失和利息、库存的处理费用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审理的“第一案”,也是其作出的首个国际商事判决。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以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优势极大满足了商事主体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并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案系因跨境销售的缺陷产品召回而引起的赔偿纠纷。针对境内销售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境外生产商索赔这一法律问题,首次明确了裁判规则,即确认境外生产商作为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其怠于履行产品召回责任的情况下,境内销售商可以在履行召回义务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境外生产商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该归责原则对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商初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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