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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有效增长,质量、效率、效益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确了几点政策要求。
小微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调整《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贷款余额16.81万亿元,同比增速33.87%,较各项贷款增速高21.39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户数.04万户,同比增加.75万户。
同时,《通知》明确,从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相应地,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一项考核中,“各项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累放利率和不良贷款率,按照“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和“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两种口径,同步监测。
大型银行要将“首贷户”纳入考核此次发布的《通知》对“首贷户”有了明确定义。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同时,《通知》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努力实现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年,并要求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这有助于减少大型银行过度下沉对中小银行的“掐尖”和“挤出”。
此外,《通知》明确要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
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加大创新力度优化金融供给结构《通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着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
具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要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根据“首贷户”真实融资需求和征信状况合理设置授信审批条件。
产品创新方面,《通知》提出,要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
相应地,保险机构还要加强基础管理,对投保客户进行大中小微企业类型识别,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服务渠道,提高投保、承保审批、理赔效率。
另外,《通知》还指出,要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在强调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的同时,对信贷结构和投向的要求更多、更高,并要求运用金融科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这表明对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速度的要求,逐步转向对结构和质量的追求。”董希淼说。
确保小微企业利率保持平稳态势《通知》表示,要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利率方面,《通知》提出,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
董希淼表示,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降费让利,比较客观合理,有助于提高银行“敢贷愿贷”能力,保持小微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还提出,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确保资金投向真实合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作者
杨怡明
本期主编
郑源源编辑
杨怡明制作
史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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